第七章 税务管理
考点: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1.设置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
(2)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按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
【注意】
①会计制度健全,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
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①聘请规定的机构、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2.使用要求
(1)记账人员工作变动,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记录内载明交换日期和接替人员姓名、签章。
(2)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
①保存:至少 10 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
②销毁:保管期满,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3.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考点: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1.不同点
(1)对象
税收保全: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实施条件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则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金额
税收保全:当期应纳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
(4)措施
税收保全: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
税收强制执行: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等,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 3 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相同点
(1)由谁批准: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实施的财产范围: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范围之内;
②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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