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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机关2010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海关总署机关 2010-02-23 01:17:20 评论(0)条

  根据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现就海关总署机关2010年度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及专业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安排

  体检于2010年3月1、2日进行。

  3月1日进行体检的职位代码:

  0402001001

  0401004001

  0402004002

  0401005001

  0801102001

  0801102002

  0801102003

  3月2日进行体检的职位代码:

  0401002001

  0401002002

  0401003001

  0401003002

  0401006001

  0801101001

  请全体考生于2010年3月1、2日8:00在海关总署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东门集合,参加体检和专业笔试(体检须空腹)。

  集合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应届毕业生:身份证、学生证、公务员考试准考证原件、英语水平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贴好一寸照片并加盖公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科成绩单原件。

  (二)社会在职人员:身份证、工作证(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公务员考试准考证原件、英语水平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持海外学历者,须出具教育部、驻外使馆有关部门认证文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如近期发生辞职情况,须出具辞职情况说明及相关单位审批文件;如本人档案保管机构与工作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须一并出具档案保管机构的存档证明,且注明档案能够流转)。

  上述材料除报名登记表、报名推荐表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以外,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另请考生准备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二、专业考试安排

  专业考试于2010年3月1、2日上午进行。

  (一)专业考试报到地点:海关总署机关办公楼(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东门。

  (二)考试时间:3月1、2日上午8:30开始,考试当日上午8:10未报到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3月1日进行笔试的职位代码:

  0401002001

  0401002002

  0401003001

  0401003002

  0401006001

  0801101001

  3月2日进行笔试的职位代码:

  0402001001

  0401004001

  0402004002

  (三)所需材料:参加专业考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原件、准考证并自备文具。

  三、面试安排

  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我署按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各录用职位的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详见附件。

  (一)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月25日前将确认信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yangli@customs.gov.cn邮箱,并在邮件附件中详细填写以下信息:身份证号、准考证号、笔试成绩、报考职位、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基层工作经历年限、社会在职人员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参加面试时间和专业考试时间等。

  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另:社会在职人员请在邮件中注明是否可以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无法提供请联系海关总署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安排

  面试于2010年3月3日、3月4日进行。

  面试报到地点:海关总署机关办公楼(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东门。

  3月3日进行面试的职位代码:

  0401002001

  0401002002

  0401003001

  0401003002

  0801102001

  0801102002

  0801102003

  3月4日进行面试的职位代码:

  0402001001

  0401004001

  0402004002

  0401005001

  0401006001

  0801101001

  面试时间: 2010年3月3日、4日上午8:30,请当天参加面试的考生8: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当日上午8:10,未报到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 无故不提供所需材料者,不得参加面试。

  (二) 考生应对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参加面试的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候考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取消面试资格。

  (四) 考生食宿、交通费用自理,体检费用由我署承担。

  (五) 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请务必于2010年2月25日前通知我署。

  五、其他事项

  (一) 面试、专业考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1。

  (二) 按照有关规定,若某职位参加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时,考生的面试成绩应达到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

  请考生合理安排好行程,注意安全。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

  联系电话:010-65194109,联系人:杨立。

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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