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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公务员申论热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2007-12-06 00:19:29 评论(0)条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继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之后,党中央在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把握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大局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为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法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和保证,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措施,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有利于引导广大干警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从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

  二、当前政法机关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是在情里之中的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执法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把握逮捕条件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数量,轻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甚至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个别地方为完成指标任务居然不惜制假造假。

  (四)重配合,轻监督。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强调配合的多,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强调形成合力,不愿意接受制约监督,认为是找茬子,过不去,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照顾面子,搞迁就,放弃法律赋予的把关、监督、纠错的职责。配合有余,监督不足,有的导致错案的发生。

  (五)重就案论案,轻运用人性化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即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

  三、政法机关应树立的法治理念

  (一)树立坚持党对政法绝对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再次,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源头。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做好执法工作,必须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真心实意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法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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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二是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辨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之间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数量第二,把办案质量视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强调办案质量的基础上讲求办案数量,努力做到数量和质量齐驱并进。要充分考虑在当前改革深化、利益格局调整、矛盾纠纷增多、政法机关受理案件上升的趋势,充分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创新制度、机制,在保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三是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努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促进司法民主的法制化走出了一条新路,为扩大司法民主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全新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措施

  第一,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以更新,不断强化和坚定广大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用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坚定性。

  第二,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对敌斗争、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驾驭治安局势的能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第三,要使广大干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得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使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第四,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新时期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法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把集中教育和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在集中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必修课目,纳入政法干警教育培训规划,并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这项教育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下去,确保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五,要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队伍的业务素质。首先要抓住中政委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规范”专项整改活动,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政法各部门工作特点和干警个人的业务需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训练什么”的要求,抓好实用性培训,着重提高干警的实用性能力。二是要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积极选派中青年领导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取经,安排优秀青年干警到乡镇基层锻炼。要继续抓好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大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干警的实用和实战本领。三是要坚持走科技强警之路,把提高科技素质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环节来抓,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掌握高科技手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第六,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措施:①要优化队伍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法部门人员保障,缓解当前基层警力严重不足问题。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和现有干部队伍中挑选一批适合从事政法工作人员,充实到政法队伍中。同时要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清除政法队伍。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力度,使优秀年轻干部能通过公平保险。二是政法部门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要略高于其他行政部门,并适当增加大要案经费和严打整治专项经费。三是加大投入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环境。③落实从优待警措施。中央三申五令,既要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要按自治区规定,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制定政法干警个人住房、休假、疗养和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优惠政策,为干警解除后顾之忧。

  第七,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持队伍的纯洁性。一要大力推行执法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凡是能够公开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尤其是涉及收费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纪检、监察和政法委等监督部门的作用。三要加强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针对立案、批捕、起诉、审判等关键执法环节,依法规定办案人员的地位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堵塞各种工作中的漏洞。

  第八,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要按照“抓班子,带队伍,保稳定”的工作方针,认真抓好政法各部门的班子建设。一是重视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理论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政治使命和责任感;二是按照靠得住、有能力、信得过、有成绩的标准。调整充实配好配强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三是要加强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政法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在全部政法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巩固和扩大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干部队伍的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中,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我们的队伍才真正是一支招之即来、来即能战、战即能胜的队伍,是一支党和国家完全可以信赖和依靠的队伍,一支可以委以重任的队伍、一支完全属于人民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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