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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不可不知的五大热点
华图 2010-01-05 16:39:54 评论(0)条

  热点专题一 加强和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我们这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根据自身历史方位和中心任务的变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取得巨大成就。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适应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学用脱节,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一些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有的对中央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有的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一些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公信度不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软弱涣散,有的领域党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党员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

  全党必须牢记,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全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二、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按照党章要求,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以上这个总体要求,提纲挈领、要言不烦,覆盖了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从根本上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对这个总体要求,应当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尤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握好“四个着眼于”的党建着力点。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党的十七大主题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党的建设要“着眼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决定》提出党的建设要“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始终把握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不动摇;“着眼于增强全党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着力激发和增强全党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的政治热情和内在动力;“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求党的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不断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四个着眼于”,点明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着力点,体现了党的建设同党领导的事业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二,把握好“五位一体”的党建总体布局。党的十七大确立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五位一体”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决定》重申了这个总体布局。在这个总体布局中,党的思想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为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党的组织建设为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和肌体健康,既为党的建设提供纪律和作风保障,又反映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成效;党的制度建设为党内生活提供运行机制,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实施这个总体布局,要求我们在部署党的建设工作时要着眼全局,统筹兼顾党的各方面建设,使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既突出重点、又整体推进,从总体上提高党的建设工作水平。

  第三,把握好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要求。《决定》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个重大命题和重大任务,这是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归根到底是要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上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最根本的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指导党的建设,深入研究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新鲜经验,不断推进党建理论创新。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最根本的是严格遵循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最根本的是既要继承和发展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党的建设成功方法,又要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包括探索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运用现代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方法,借鉴外国执政党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第四,把握好党的建设总目标。《决定》提出:“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个总目标,鲜明而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思想路线、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符合我们党的党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都要牢牢把握这个总目标,都要聚焦于这个总目标,都要为实现这个总目标而奋斗。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

  《决定》在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不面面俱到的原则,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的重要任务。建设学习型政党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任务。《决定》围绕这个任务,突出强调必须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以此为抓手带动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决定》重点从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这4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提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任务。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决定》重点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这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提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任务。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五湖四海,拓宽视野选拔干部,广辟途径培养干部,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决定》重点从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年轻干部,健全干部管理机制这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四,提出了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的重要任务。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抓基层、打基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决定》重点从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这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提出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重要任务。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总结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多管齐下,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突出问题,这样才能切实抓出明显成效。《决定》重点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这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六,提出了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坚决反对腐败是我们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决定》重点从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这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

  《决定》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科学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思想理论上、政策取向上、工作部署上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举措。这里列举30条重要的新要求新举措。

  (一)提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新要求新举措。强调做到三个“准确把握”和一个“及时总结”(即:准确把握当今世界发展大势,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准确把握改革发展实际,及时总结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新鲜经验),围绕“四大问题”(即: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增强理论说服力和感召力,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党员领导干部要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表率的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功经验,形成有利于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导向、舆论导向、用人导向和体制机制。中央委员和省部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

  (三)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党员、干部要模范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要求新举措。强调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划清“四个重大是非界限”,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

  (四)提出在全党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提高全党学习能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新要求新举措。强调加强对全党学习的指导和服务,加强理论宣讲队伍建设,完善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使各级党组织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为学习型领导班子。

  (五)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新要求新举措。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健全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

  热点专题二 行政问责制

  行政问责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从根本上来说,行政问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满意的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进行有效控制的制度安排。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责任控制机制,强化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一、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二、行政问责制现存问题成因分析

  (一)问责制度不够完善

  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开展行政问责的依据,也是问责成效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少统一性。目前我国适用于行政问责制的有关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对象范围、惩处的尺度诸方面都不尽相同,缺少统一性和连续协调性。二是缺少操作性,导致实际执行难。问责制度设计上条条框框较多,但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确,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二)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施行政问责制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政治透明度;二是健全的舆论监督。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透明度虽然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等。而目前生活中的外部监督,即使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仍然会遇到种种阻力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公民维权意识淡薄

  公众也是问责的主体,然而“官本位”是中国人意识结构中的主导价值观,导致了民众对权力的崇拜产生畸形依赖,表现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淡漠感。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很淡薄,对政府行为漠然视之,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程度不高。从客观上看,人民手中拥有的知情权的确有限,缺乏合理的反馈渠道和机制保障。这就造成了外部监督乏力、问责动力不足的尴尬处境。

  (四)官员普遍责任意识薄弱

  从我国当前实施官员问责的实践来看,被问责官员大都是被动地接受上级机关或领导的问责,很少见官员主动请辞,更少见其在公开场合向公众表明“愧疚”之意。官员们还缺乏权责对等的责任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官员问责制就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责任惩罚。由于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这样就很难让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官员问责的真正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一)界定行政问责的主体

  首先要加强人大的问责力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享有对政府的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以及罢免权。而人大因为不同于党政系统和行政系统,与之较少有利益关联,因此人大问责相比同体问责而言更加有效。其次要充分调动公民监督政府的积极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由于公众对政府有畏惧心理,以及没有合适的表达意愿的机制,所以对政府的问责一直只是法律上的规定而已。因此,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行政信息透明化

  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以杜绝腐败滋生,因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信息应当切实向公民和社会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政府公布信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或者政府办的报纸、年鉴等出版刊物以及简报、专栏、布告等途径公开,这样,公众通过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拓宽问责的范围

  实践中主要的问责形式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类问责基本都是事后问责,这样的问责形式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的监督起不到很好的效果。“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就是行政部门在产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管严重失职而导致最终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事后多名官员被行政问责,但此时的事后亡羊补牢显得为时已晚。因此应当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如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等,多种形式的问责对行政部门平时的日常工作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警醒作用,使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减少甚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对问责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如行政违法等范围也同样应当被问责,因为这些现象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恶劣影响,并不亚于突发的重大事故,并且之所以有突发的重大事故,也是因为在此之前对行政机关某些官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没有问责,听之任之,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热点专题三 突发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有一定参与人数的群体,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阻挠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正确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对于及时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形成的内、外压力,缓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给地方党委、政府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带来的阻力,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多发的主要成因

  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二)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

  (三)群众的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尽管如此,群体性事件爆发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二、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和特点认识不足,把握不准

  群体性事件一般具有人员聚集性、目标一致性、形式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我国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和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级干部和参加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都应该掌握其规律和主要特点,以便在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主体具有多元性。过去群体性事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类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涉及面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村务管理、劳资纠纷、企业转制、军转干部、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矿山开采、涉法涉诉等,诉求涉及诸多方面,同时,参与的主体也没有固定性。二是成因具有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焦点和成因十分复杂,不但有民事的、经济的、文化的,同时涉及治安、行政、企业等,有时还跨地区、跨行业,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成因有历史原因,有政策原因,有利益原因,有宗族原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三是手段具有对抗性。以往的群众上访,情绪比较温和,多数只在本企业、本系统、本地方反映情况或静坐等。当前群体性事件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突袭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发时间短,重大节庆、敏感时期往往会增多,处理不当,极易激化,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不透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各种现实矛盾、社会问题和体制政策缺陷的综合反映。当前,引发多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利益碰撞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当前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利益冲突而引起的。随着体制转轨,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引起利益分配冲突,而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之显现;一些人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危害群众利益和安全,突出的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私挖滥采、制假售假等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及时解决,希望通过信访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改变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二是部分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能力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根据平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来自基层。基层组织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有效发挥作用,能起到“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但部分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上交矛盾、迁就照顾,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弱,致使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群众怀疑“软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通过“硬方法”表达诉求。有些乡镇政府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够,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没有及时关心群众的疾苦,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矛盾扩大或激化。三是信访渠道不畅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基于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和建立科学的程序,迅速处理信访事项,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四是部分群众的“闹访”心理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部分群众在反映利益诉求时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以违法上访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完全不顾及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三)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过程看,也暴露出不足,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情报信息收集网络不建全,缺乏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和公安机关缺乏一套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对超前性、行动性、动态性、有实用价值的情报信息收集不多,有时很难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二是有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低。平时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对有重大隐患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难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导致错失最佳的处置时机。三是处置预案不完善。有的乡镇和部门制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不切实际,措施针对性不强,发现重大不稳定隐患,往往手忙脚乱,一时无法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突破口,致使无法有效控制整个事态发展。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

  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的蔓延再次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

  为全面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保证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书籍、资料,同时要做好基本法和新法的辅导、培训工作,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任用和考核农村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对待。

  (三)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农村稳定

  发挥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选好人员。治保、调解工作做得好,主要是因为治保、调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赖和支持。因此,治保、调解主任及委员,要挑选那些热心于治保、调解工作,作风正派,处事公正,在村民中威信较高,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同志担任。(2)村主要干部及两委会要关心,支持治保、调解工作,把治保、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重点环节来抓。要注重增强治保、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树立他们在广大村民中的威信。在鼓励他们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也要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治保、调解工作。(3)严格执行依法调解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搞违法调解,违法调解不但是无效的,有时反而带来负面效应。如刑事犯罪案件就不能调解,一旦调解就会产生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治保、调解人员还要注意防止治保、调解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倾向,对于当事人要一视同仁,不分地位高低,不论贫富贵贱,决不能因为有利可图就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无利可图则推三阻四,敷衍了事,甚至放任矛盾激化引起犯罪发生。对突发性,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平息事态,坚决避免因态度冷漠和作风粗暴引发农村不安定事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当前许多农村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多年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普法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应将重点放在守法和用法上,教育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敢于揭发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当前要依靠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的规范,但二者又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刚性的社会规范,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它的主要作用是惩恶。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的社会规范,是靠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扬善。概括地讲: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于将然之前。正因如此,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共同构成了两大基本的治国方略。农村基层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民教育的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普法质量,同时要教育农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打工经商要有职业道德,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在家庭中要讲究家庭美德。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强调研,做好群众性事件前期预防和善后工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商品经济日趋繁荣,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各阶层情况,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应该摆上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公安机关的议事日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一要及时了解社会各阶层对现行改革措施、政策的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给予解决。对确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切忌工作方法、方式欠妥而激化矛盾。二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甘当人民公仆、树立在群众中的威信,一旦发生问题,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要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农村治保会建设。对辖区内可能制造事端,铤而走险的人进行调查摸底,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到抓准、抓早、抓苗头,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矛盾工作。四要抓准季节规律,把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如春秋两季争水争地多,农闲争地盖房突出。春节期间因宗教、迷信等引发的问题多。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哪个辖区、部门、单位的问题,就由哪个辖区、部门、单位负责,尽快拿出办法,限期予以解决,给群众以满意的答复。一时无法解决或群众要求过高无法满足的,有关辖区、部门和单位领导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

  热点专题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经济现象,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合理配置农地资源,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生产装备和技术投入少,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弱。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入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土地特别是耕地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然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谁有权流转,可以采取什么方式流转,从而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

  一是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间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是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流转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流转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五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年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民重大经济利益和权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在总结农民群众实践的基础上,依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是土地转让。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是土地出租。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是土地互换。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是土地入股。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

  六是反租倒包。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七是托管。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热点专题五 家电下乡

  当前,家电下乡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从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从10多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在彩电、冰箱、洗衣机继续下乡的基础上,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产品也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这项工作,旨在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一、家电下乡的意义

  家电下乡是一项惠民的好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峻挑战的重大举措。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家电下乡工作,折射出我们党和政府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崭新理念。

  家电下乡体现了农村、农民民生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农民的民生是最大的民生,农村的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因而也是需要高度关注和切实解决的问题。改善民生,就是要以解决最大多数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解决农村、农民的民生问题,必须坚持把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农民生产生活中最紧迫的实际问题入手,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家电下乡,反映了我国改革发展的这一基本要求,是保证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条现实途径。

  改善民生,既要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改善民生最具燃眉之急的,无疑是雪中送炭。现阶段,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农村基础薄弱、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差距任重道远。改善民生,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就家电而言,一方面城市消费已基本饱和,另一方面广大农村却嗷嗷待哺。实行家电下乡,就是对农村、农民的雪中送炭。推广家电下乡,能够让更多的农民用上性价比高、服务有保障的家电产品,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而且随着农村彩电、手机、电脑的普及,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使广大农民更多更快地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获取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面貌。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家电下乡还体现了扩大内需与改善民生的完美结合。我国最大的内需在农村,最大的消费群体是农民。实行家电下乡,一方面,国内产能过剩的家电制造业可以找到新市场;另一方面,数以亿计的广大农民又可以提高生活水平。民生拉动经济,经济改善民生。如此良性循环,展现了一幅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前景。

  二、家电下乡存在的问题

  (一)领取补贴程序繁琐

  农民普遍反映,领取补贴要跑很多部门,要办许多手续,既费时间,又花精力和财力。由于在办理过程中会花费较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最终得到实惠不多。

  (二)补贴比例过低

  目前补贴比例只有13%,下乡家电产品中补贴金额最高的只有每台200元左右,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产品的积极性。

  (三)部分下乡家电产品档次低、种类少

  由于农民消费层次不同,部分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民对高档家电有一定需求,但目前下乡家电中特别是彩电、洗衣机等产品档次低、种类少,难以满足多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四)销售网点信息录入滞后

  很多销售网点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造成实际销售量与系统录入数据不相符,造成财政部门向农民发放补贴不够及时。

  (五)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不够

  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一些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一知半解,对购买、补贴流程不清楚,影响了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六)山区条件差影响了农民购买家电

  部分农民居住偏远、居住地基础设施落后,农民购买家电产品不够便利。

  三、家电下乡的对策建议

  (一)简化补贴手续

  推行“家电下乡一站式服务”,即实行“财政预拨、网点代付、农户先领、定期结算”的先买先付方式,农民在按有关要求到指定销售门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可享受选择、购买、领取补贴、送货、安装等集中办理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活动的有关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加大对下乡家电产品质量、价格、宣传、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搞虚假宣传的经销商责令整改,对存在坑害农民、扰乱流通秩序行为的经销商,坚决取消其销售资格。

  (四)适当丰富下乡家电产品的种类

  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可在下乡家电产品范围内,丰富同类产品的种类,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五)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应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收入情况制定,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群众适当增加补贴标准。

  (六)扩大家电补贴的对象

  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也纳入补贴范围,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

  (七)充分借鉴消费券模式

  在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充分借鉴消费券模式,即直接将消费券发给农民,制订详细的使用范围和规则,由农民自行购买自己喜爱和需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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