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总原则: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13%、9%、6%)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5%、3%)
应纳税额=销售额 × 征收率
(一)销售额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扩展】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解读】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收取时未使用纳税人的发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依法批准设立;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补充】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收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1)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提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应以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
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押金:
①非酒类产品+啤酒、黄酒: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按合同约定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其他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6.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等的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暂不考虑消费税的相关情形
7.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如何区分“含税价”
(1)发票——普通发票含税;
(2)行业——零售价含税;
(3)价外费用不特殊指明均为含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9%、6%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关于销售额的若干规定——注意:“差额”征税的情形
点击下方↓↓链接领取经济师考试真题、考点、模拟题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