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一)信托的定义
信托(trust)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信托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①信任和诚信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②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③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这是信托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征;
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2)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需要两个前提。
①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
②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不能是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拥有特殊的所有权性质,表现在所有权在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受益人无须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3)信托的有限责任:原则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
(三)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当事人: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是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信托的对象物或信托的客体,也是信托关系得以创立的载体。信托财产需要具备4个条件:合法性、确定性、积极性、流通性。
(4)信托目的。
按照受益的对象分类,信托的目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的利益;
②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③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公共利益。
(四)信托的种类
(1)受托人身份:
①民事信托:受托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②商事信托:受托人以营利为目的,又被称为营业信托。
(2)信托利益归属:
①自益信托:委托人本人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归属;
②他益信托: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归属。
(3)信托设立目的:
①私益信托:为实现委托人本人或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立;
②公益信托: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而设立,又被称为慈善信托。
(4)委托人人数:
①单一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对一协商;
②集合信托:受托人把所受托的众多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中成一个整体进行管理或处分。
(5)信托关系设立法律基础:
①自由信托:又称为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又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②法定信托:又可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6)委托人性质:
①个人信托,又可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②法人信托;
③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7)信托涉及地理区域:
①国内信托:业务范围或财产运用只限于一国之内;
②国际信托: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运用。
(五)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风险隔离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与“间接”相结合;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实现风险的隔离;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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