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介绍经纪商制度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2)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4)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5)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点击下方↓↓链接领取经济师考试真题、考点、模拟题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