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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考点
——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公益性捐赠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
①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②企业将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应计入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