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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5日经济法基础真题考点:契税纳税人
考试吧 2021-05-16 16:03:34 评论(0)条

2021初级会计职称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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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考点汇总

  考点:第六章——契税纳税人

  【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受赠房屋权属的个体工商户

  B.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C.出租自有住房的个人

  D.继承父母车辆的子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选项C住房所有权未发生变化,不需要缴纳契税。选项D车辆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考察知识点: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有权)的行为。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率:3%-5%幅度比例税率

  2、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签署or取得。

  (2)纳税地点:属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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