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湖南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考函〔2021〕4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21〕16号)精神,现就我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4〕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专业界定详见附件1《专业对照表》),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相应考试。
(三)取得二级或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四)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五)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名时在“级别”中选择“增设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资格审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文件精神,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资格复核。建立健全报考告知承诺制和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需承诺真实有效,所有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一)个人自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名时尚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或是工作(资格)年限不够不得提前报名参考,否则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责任自负。
(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信息一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在《报名表》中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其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资格复核。
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照报考人员档案,或其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严格核查,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核。
(三)资格复核。成绩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和市州人事考试网站将及时公布需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和资格复核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如无特殊情况,资格复核一般安排在成绩公布30天之内,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资格复核公告为准。报考人员携带所需材料(见附件2)按照报名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核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法
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20日9:00—3月29日17:00。报考人员报名前须仔细阅读报考条件,在上述报名时间内,进入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点击网站首页的“网上报名”,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中,进行注册报名(此次二级建造师是首次使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报名,所有报考人员均需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报考人员签订《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然后按相关要求填报信息进行报名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白底数码电子证件照。
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时,请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不限银行)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截止时间:2021年3月29日17:30。过期未缴费视为报考人员放弃报名。
缴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打印《报名表》,请务必妥善保管。报名截止后报名系统不再提供下载和打印。未按时打印表格而影响资格复核和发证的,报考人员责任自负。
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
(一)报考人员在使用网上报名平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使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必须先进行注册,注册后才能进行报名操作。
2.上传照片前,请在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报名表》、准考证、证书上,请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的清晰正面白底免冠证件照片(上传照片出现错误的,在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经审核工具审核后的电子照片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二部(长沙市湘府中路湖南人才大楼三楼)进行申请更换),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务必在报名时间段内及时打印《报名表》,过期报名系统不再提供打印。《报名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4.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报考订单确认前,请务必仔细查看所填信息、照片、报考级别、科目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修改。报考订单一旦确认后将不能修改。请报考人员慎重修改信息。
(二)在报名、考试、证书发放等环节中,应试人员应主动浏览湖南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hunanpea.com)的相关栏目,按时缴费、打印准考证、参加考试和进行资格复核。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5月29日 |
9:00-12:00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4:00-16: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
5月30日 |
9:00-12: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五、考试方式
(一)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6个专业。
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考试时应注意下述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作答须知;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作答。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办法。报考3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即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核查成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168号)的规定,客观题成绩除零分、缺考、违纪外原则上不进行成绩核查,成绩复查申请需在考试成绩公布30天内凭身份证原件或准考证到报名所在地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考人员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并在监考老师处的《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和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只准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考区承接能力统筹设置考点。具体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1年5月24日9:00—5月28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逾期未打印,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三)收费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57号)规定和《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缴费前请考生仔细阅读报考文件及核对报考信息,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四)疫情防控
受疫情影响,考试将根据新冠疫情的情况和防控工作的要求,考试现场可能会结合新冠疫情防控需要,重点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如对疫情情况发布新的要求,我们将根据情况另行发布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们发布的涉考信息。
(五)严肃考风考纪
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各类作弊行为以及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附件:
1.专业对照表
2.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3.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8日
附件1
专业对照表
分类 |
98-2004年专业名称 |
93-98年专业名称 |
93年前专业名称 | |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
土木工程 |
矿井建设 |
矿井建设 | |
建筑工程 |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 |||
城镇建设 |
城镇建设 | |||
交通土建工程 |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工程 |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 |||
饭店工程 |
| |||
涉外建筑工程 |
| |||
土木工程 |
| |||
建筑学 |
建筑学 |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 ||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
无线电物理学 |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 |||
信息与电子科学 |
| |||
电子科学 与技术 |
电子材料与无器件 |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 ||
微电子技术 |
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 |||
物理电子技术 |
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 |||
光电子技术 |
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 |||
物理电子和光电子技术 |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计算机及应用 |
计算机及应用 | ||
计算机软件 |
计算机软件 |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计算机科学教育 | |||
软件工程 |
| |||
计算机器件及设备 |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 |
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 ||
矿物加工工程 |
选矿工程 |
选矿工程 | ||
矿物加工工程 |
| |||
勘察技术与工程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
应用地球化学 |
地球化学与勘察 | |||
应用地球物理 |
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 | |||
勘察工程 |
探矿工程 | |||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
测绘工程 |
大地测量 |
大地测量 | |
测量工程 |
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地图学 |
地图制图 |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 |
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 | ||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
总图设计与运输 | |||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
|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
船舶与 海洋工程 |
船舶工程 |
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 |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
水利水电 工程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
水利水电工程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 ||
热能与 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
| |||
热能工程 |
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 |||
能源工程 |
| |||
工程热物理 |
|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 |||
冷冻冷藏工程 |
制冷与冷藏技术 | |||
冶金工程 |
钢铁冶金 |
钢铁冶金 | ||
有色金属冶金 |
有色金属冶金 | |||
冶金物理化学 |
冶金物理化学 | |||
冶金 |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环境监测 |
环境监测 |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环境规划与管理 |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 |||
农业环境保护 |
农业环境保护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
金属材料工程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
金属压力加工 |
金属压力加工 | |||
粉末冶金 |
粉末冶金 | |||
复合材料 |
复合材料 | |||
腐蚀与防护 |
腐蚀与防护 | |||
铸造 |
铸造 | |||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无机非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与制品 | ||
硅酸盐工程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 |
复合材料 | |||
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 |||
铸造 |
铸造 | |||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
锻压工艺及设备 |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焊接工艺及设备 | |||
石油工程 |
石油工程 |
钻井工程,采油工程,油藏工程 | ||
油气储运工程 |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
石油储运 | ||
化学工程 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化学工程,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核化工 | ||
化工工艺 |
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 | |||
高分子化工 |
高分子化工 | |||
精细化工 |
精细化工,感光材料 |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
工业分析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电化学生产工艺 | |||
工业催化 |
工业催化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
生物化学工程 |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 |
生物化工 | ||
微生物制药 |
微生物制药 | |||
生物化学工程 |
| |||
发酵工程 |
发酵工程 | |||
本 专 业 (工程、工程经济)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化学制药 | |
生物制药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中药制药 | |||
制药工程 |
|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
城市燃气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 |||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
|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 |
通信工程,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 | ||
计算机通信 |
| |||
电子信息工程 |
电子工程 |
无线电技术,广播电视工程,电子视监,电子工程,水声电子工程,船舶通信导航,大气探测技术,微电子电路与系统,水下引导电子技术 | ||
应用电子技术 |
应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 | |||
信息工程 |
信息工程,图象传输与处理,信息处理显示与识别, |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 |||
广播电视工程 |
| |||
电子信息工程 |
| |||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
| |||
电子与信息技术 |
|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摄影测量与遥感 | |||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
刑事照相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制造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与仪器制造,精密机械工程 | ||
机械设计及制造 |
机械设计及制造,矿业机械,冶金机械,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纺织机械,仪器机械,印刷机械,农业机械 | |||
机车车辆工程 |
铁道车辆 | |||
汽车与拖拉机 |
汽车与拖拉机 |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传动及控制,流体控制与操纵系统 |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真空技术及设备 | |||
机械电子工程 |
电子精密机械,电子设备结构,机械自动化及机器人,机械制造电子控制与检测,机械电子工程 |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设备工程与管理 | |||
林业与木工机械 |
林业机械 | |||
测控技术 与仪器 |
精密仪器 |
精密仪器,时间计控技术及仪器,分析仪器,科学仪器工程 | ||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
应用光学,光学材料,光学工艺与测试,光学仪器 | |||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
检测技术及仪器,电磁测量及仪表,工业自动化仪表,仪表及测试系统,无损检测 |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几何量计量测试 | |||
热工计量测试 |
热工计量测试 | |||
力学计量测试 |
力学计量测试 |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无线电计量测试 | |||
检测技术与精密仪器 |
|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 ||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料 | |||
电气技术 |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 |||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 |||
光源与照明 |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
工程管理 |
管理工程 |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 ||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
| |||
国际工程管理 |
| |||
房地产经营管理 |
| |||
工业工程 |
工业工程 |
| ||
相近专业 |
航海技术 |
海洋船舶驾驶 |
海洋船舶驾驶 | |
轮机工程 |
轮机管理 |
轮机管理 |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 ||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
汽车运用工程 | |||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
| |||
自动化 |
流体传动及控制 |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 ||
工业自动化 |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 |||
自动化 |
| |||
自动控制 |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 |||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
飞行器自动控制,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 |||
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 |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 ||
核工程与 核技术 |
核技术 |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 ||
核工程 |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工程力学 | ||
园林 |
观赏园艺 |
观赏园艺 | ||
园林 |
园林 | |||
风景园林 |
风景园林 | |||
工商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 |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
国际企业管理 |
国际企业管理 | |||
房地产经营管理 |
| |||
工商管理 |
| |||
投资经济 |
投资经济管理 | |||
技术经济 |
技术经济 | |||
邮电通信管理 |
| |||
林业经济管理 |
林业经济管理 | |||
其他 专业 |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 | ||
注: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36个,相近专业9个。
附件2
资格复核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 “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二、按属地化原则,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公布公示,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资格复核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验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核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三、资格审查使用统一制发的《报名表》,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五、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核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六、资格审查需把握的几点要求
(一)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21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21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21年5月29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二)持教育部门学历的,需查验以下材料: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2.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3楼1号窗口),联系电话:0731-82116082。
(三)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四)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果页面;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Omp.do?method=fwdPageJgyxCertInfoEntry)查验结果页面;
(3)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六)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用人单位需查验非全日制之前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七)工作年限要求。工作年限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1.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21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6年—2021年共6年。 2.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6年—2018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21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6年—2021年共6年;乙2015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7年—2019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21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6年1年、2020年—2021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附件3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二)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三)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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