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省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简章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现将2020年全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职位及计划
2020年全省市级以下公安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496名。具体招录职位、录用计划、考试类别、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等见各市发布的招录职位表。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至2002年3月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的,以及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以后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4年3月至2002年3月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除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对人民警察职位身体条件的要求。主要包括: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盲,无嗅觉迟钝,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公安机关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看守所狱医、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等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身体条件的要求。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有6个月以上非公派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能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三、组织方式
本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办法、有关规定标准,以及相关要求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招录公告。本次招录实行分类招录,执法勤务类职位笔试需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
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的面试工作由省级统一组织。面试结束后,各市招录机关将在指定网站发布体能测评公告,载明参加体能测评人员的名单、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须知事项。有关考生需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遵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项目为3项,分别是“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和“纵跳摸高”。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不计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
报考者不按规定参加体检、体能测评的,实施机关有权终止其录用程序。
考察政审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录用和试用
录用人员在收到招录机关的录用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要求报到的,不予录用。
新录用人民警察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对公示或录用后无故放弃录用的人员,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不具备公务员(人民警察)条件、不符合职位报考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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