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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及材料
考试吧 2020-03-09 08:38:27 评论(0)条

  根据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发布的《六盘水市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相关事宜的公告》得知,六盘水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审核时间、地点及材料已公布,具体如下:

  报名点现场审核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0日,主要是对网上报名考生的照片采集和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报名现场审核工作

  (一)报名现场审核工作

  现场审核,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现场确认。现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请各位考生配合报名点对现场审核工作的相关安排,审核地点可因工作需要改变。

  对于市级办证的民营医疗机构考生需在本考点进行确认的,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人员收集资料后统一现场审核。各报名点受理范围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报名点

受理范围

审核地点

联系电话

六盘水考点

市级办证民营医疗机构考生

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

8330878

市人民医院

市人民医院考生

人力资源科

8320728

市第三人民医院

市第三人民医院考生

市三医人事科

2205063

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考生

人事科

8697020

水矿总医院

水矿总医院考生

人力资源科

8111946

水钢总医院

水钢总医院考生

人力资源科

2209616

盘江总医院

盘江总医院考生

老门诊楼五楼会议室

3702595

六枝特区卫生健康局

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考生

六枝特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5316460

盘州市卫生健康局

盘州市行政区域内考生

人事教育科

3634680

水城县卫生健康局

水城县行政区域内考生

水城县卫生健康局人事股

8932116

钟山区卫生健康局

钟山区行政区域内考生

钟山区卫生健康局人事科

8164890

  (二)考生报名资料的提交

  为便于对报名资格现场审核,请考生按照下列顺序提供报名材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必须确保真实、清晰,且统一A4纸型。

  第一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本人必须在表上“本人签字”栏签名,考点审核意见明确并签名盖章。

  第二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照片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收取考生报名所提交的近期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2张,并要求考生将照片粘贴在印有身份证明的A4纸下方,注明所属考点及工作单位辖区县(区、市),不得更换。

  第三联:毕业证书

  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四联:学位证书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除要求考生提供毕业证书外,还必须提供学位证书。若毕业证书专业指向明确(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联。

  本年度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除需提供规定的证明外,在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前,需向所在考点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进行校验,若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符合报名规定的或与报名前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容不相符的,考点可取消其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考试资格。

  第五联:《学信网》学历查询依据

  请2002年后毕业的大专或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报名时务必提供www.chsi.com.cn(学信网)学历查询依据(有效期不少于3个月),以便资格审核时对其学历真伪进行辅助甄别。

  第六联: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考生须提交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带教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港澳台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第七联: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考生,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所有页面信息及《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注册时间不满规定年限者不予受理报名,执业时间计算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14版)》执行。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带教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联:工作单位是民营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九联: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十联:应届毕业生还须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第十一联: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第十二联: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贵州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知情同意书

  2020年起,国家医考委将在全国全面推行计算机化考试工作,由于计算机化考试具备一定特殊性,在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断电、断网或计算机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考试延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故今年起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须签订《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贵州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

  其它事宜

  (一)现场审核时,考生本人必须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本人签字”栏签名。考点提交报名信息后不再受理考生报名信息修改。

  (二)我考点军事医学加试统一安排在贵阳考点进行,部队现役考生请到贵阳考点报名。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大专临床专业毕业的,必须在乡村两级试用,且报考执业医师时需要签订知情同意书。

  附件:1.《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

  2.《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考生信息汇总表》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贵州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知情同意书》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附件1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申请表

个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 作 单 位

工作岗位

加 试 内 容

院前急救 □ 儿科 □

考生承诺

1.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

2. 本人获得医师资格后,限定在加试内容所对应岗位工作。

3. 通过加试获得的医师资格不作为加试专业范围之外的注册、执业资格依据。

4. 以上个人申报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5. 本人能够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日 期:

单位审核: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考点审核:

考点盖章:

经手人签字:

考区审核:

考区盖章:

经手人签字:

  附件2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考生信息汇总表

  考点(盖章):

六盘水市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资格审核公告

  经手人签字:

日 期:2020年 月 日

  附件3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

贵州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知情同意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已知悉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将使用计算机化考试的方式进行,了解并同意以下情况:

  自愿遵守计算机化考试相关的考试规定。

  因计算机化考试的特殊性,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断电、断网或计算机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考试延迟或无法正常进行时。自愿服从考点及考场考务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异常情况处理规定的处置办法,待异常情况处理完毕后,继续完成考试。如发生异常情况时未服从考点和考场考务人员管理的,本人自愿承担所产生之后果。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4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提报名时应当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所学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学历

年 月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报考类别

试用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试用起止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带 教 老 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 本表黑线上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医学学历

所学专业

取得学历

年 月

报考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工作起止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带 教 执 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黑线上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3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专业。自年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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