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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人民法院是怎样设置的
考试吧 2019-02-12 16:51:16 评论(0)条

  法律知识,作为选调生考试的必考内容,每年都会有数量不等的题目出现。不管是政法专业课、招警法律基础课,还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的常识课,都有法律知识的考察。题量多少可能不同,知识点也会有不同的侧重,但关于专门的司法机关———法院,均会设置各种题型进行考察。以下,对法院的在现实中的基本情况和不同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做一个系统整理,供大家复习参考。

  按照宪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其他法院均无此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人民法院,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在海南省同时存在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原因在于海南中部多个县由海南省直辖,没有上级地级行政区,所以设立了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海口和儋州,管辖各自辖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上海市一中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例如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例如桂林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例如永康市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这里需要注意,不设区的市主要指县级市,例如溧阳市,太仓市,但部分地级市也是不设区的市。这类特殊的地级市,俗称“直筒子市”,目前有嘉峪关市、东莞市、中山市、儋州市和三沙市五个,但这些地方的市法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数量不等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两个基层法院,即中山市第一、第二基层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例如杭州市萧山区法院。

  根据管辖权的划分,基层法院审理辖区内的各类第一审案件,这是默认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案件: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案件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一般不审理第一审案件,复习时可不予过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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