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品的质量要求和贮藏保管方法
1、炮制品的质量要求
中药炮制品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临床疗效,经炮制后的中药,除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质量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净度
净度是指炮制品的纯净度,即炮制品所含杂质及非药用部位的限度。须知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的通知中对各类药材的含药屑、杂质的限量要求。如根、根茎、藤木类、叶类、花类、皮类、菌藻类,含药屑、杂质不得超过2%,炒制品中的炒黄品、米炒品及炙制品中的酒炙品、醋炙品、盐炙品等,含药屑、杂质不得超过1%。
(2)片型及粉碎粒度
片型要求均匀,整齐,色泽鲜明,表面光洁,对厚度有一定的要求。应结合饮片切制的具体内容熟悉常用中药的饮片规格。如大黄切厚片,厚度2~4mm,杜仲切细丝,宽度2~3mm,粉碎粒度要符合规定。
(3)色泽(含光泽)
中药炮制品的色泽常作为炮制程度及内在质量变异的标志之一,如生甘草片面黄白色,经蜜炙后要求呈老黄色,属正常饮片质量要求;而白芍变红,黄芩发绿,均说明其内在成分已发生变化,为变异现象。
(4)气味
炮制品应具有原有的气和味,炮制过程中的加热和加辅料,也能导致药物气和味的改变,如醋制品应带有醋香气味,麸炒品应带有麦麸皮的焦香气等。
(5)水分
一般炮制品的含水量宜控制在7%-13%,《中药饮片质量标准通则〈试行〉》规定,蜜炙品类含水分不得超过15%;酒炙、醋炙及盐炙品类等,含水分不得超过13%;烫制醋淬制品含水分不得超过10%。
(6)有毒成分的限量指标
如毒副作用成分、重金属的含量、砷盐含量、农药残留量等,直接威胁着健康。在《中国药典》中作了有毒药物及炮制品的含量和限量规定。如川乌炮制品制川乌:含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C34H47NO11)计,不得高于0.15%;含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少于0.20%;马钱子:含士的宁(C21H22N2O2)应为1.20%~2.2%,其炮制品马钱子粉含士的宁应0.78%~0.82%;巴豆炮制品巴豆霜含脂肪油量应为18%~20%。
2、中药及炮制品的贮藏保管
(1)贮藏中的变异现象
炮制品在贮藏保管过程中常见的变异包括虫蛀、发霉、泛油、变色、气味散失、风化、潮解溶化、粘连、挥发及腐烂。风化主要发生在某些含结晶水的矿物类药物中,如芒硝、硼砂等。但芒硝风化后的产品风化硝(玄明粉)亦为皮硝的一个饮片规格,只是药性较芒硝缓和。
(2)变异的自然因素
炮制品在贮藏过程中的变异现象产生,主要与空气、温度、湿度、日光及霉菌、虫害等有关。
(3)贮藏保管方法
①传统的贮藏保管法:包括清洁养护法、防湿养护法、密封(闭)贮藏法及对抗同贮法。对抗同贮法是采用两种以上药物同贮,或采用一些有特殊气味的物品同贮而起到抑霉防虫的目的。通常有蕲蛇或白花蛇与花椒或大蒜瓣同贮;蛤蚧与花椒、吴茱萸或毕澄茄同贮;全蝎与花椒或细辛同贮;丹皮与泽泻、山药同贮;人参与细辛同贮,土鳖虫与大蒜同贮等。
②贮藏保管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包括远红外辐射干燥技术,气幕防潮技术,气调贮藏技术,气体灭菌技术,60Co-γ射线辐射技术,低温冷藏技术,蒸汽加热技术,中药挥发油熏蒸防霉技术及包装防霉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