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张赟
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时有发生。干扰环境监测设备,损坏的是国有资产;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剥夺的是群众知情权。更可怕的是,根据虚假失真的环境监测数据做出的决策,可能导致环境问题雪上加霜,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重视和解决环境数据“被污染”的问题迫在眉睫。
解决数据“被污染”问题,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章都严令禁止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但并未对破坏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造假从生态环境保护或管理的角度,做出明确的罪名规定,这是环保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如某市人民法院只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环保数据造假的涉案人员进行判决,导致犯罪行为和罪名不相匹配。
国务院2018年7月3日颁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第九章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要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说明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已经引起高层重视。如果能够把这一条规定写入环保法乃至刑法中,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增加法律权威,为今后更好地管理环境监测数据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解决数据“被污染”问题,还需要完善监测网络,实施科学治理。由于监测设备数量有限,可能存在监测盲区。目前有些地方会要求相关部门利用已有的监测数据,再根据某些数学模型,计算出新数据来表征盲区的环境质量。笔者认为这很难保证计算结果和实际环境质量相一致,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
要杜绝各种数据造假,比较现实的办法,就是对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加密,利用便携式、简易型的监测设备对监测盲区进行补充监测。监测设备的数量一旦加密之后,环境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更好地助力环境治理科学决策。随着环境监测设备的数量增加,环境监管部门也可以实现区域网格化管理,达到精细化治理的目的。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现有的环保技术提出了集约化、智能化的新要求。
解决数据“被污染”问题,说到底是要完善考核机制,实施综合治理。近年来,环境质量的改善程度逐渐成为对各级政府官员考核的关键指标,有些地方甚至实行环境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一些地方篡改环保数据案件时有发生,就是为了应付考核。
因此,要改变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内容,通过技术考核、专题考察、民主考评、社会评议、媒体公示、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地方干部政绩作出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评价。对污染原因,也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不能笼统搞“一刀切”进行追责问责。对治污不力的官员要惩戒,对因客观因素造成不达标需要实事求是评判。另外,绩效考核还需要注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既要有责任、有压力、有惩戒,更要有增强信心和干劲的激励手段。
有专家学者认为,只有政府购买服务,把监测任务委托给第三方,才能一劳永逸地杜绝监测数据造假。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历览数据造假案件,往往有第三方公司的人员参与其中。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必须由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守质量关。
环境监测是打赢污染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的监测数据是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只有强化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才能真实反映山究竟青了多少,水究竟绿了多少,天究竟蓝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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