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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春季)面向社会
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实施,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8〕1号)要求,现就全省2018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2018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学生,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已经毕业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且按照相关规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
(四)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请于2018年4月20日至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2.申请具体要求:教师资格国考合格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红色)进行网报,往届师范类毕业生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绿色)进行网报。网上申请报名人员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按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二)现场确认程序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于4月21日至5月15日期间进行(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另行通知),各级认定机构根据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工作。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教师资格认定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的保留时限
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关于教师资格受理认定工作的有关职责
1.县(市、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市(行署)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三)关于参加国家统考成绩合格的2018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8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待取得毕业证后,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