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函〔2018〕3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及考生: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8〕7号)要求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至3日举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8年3月8日00:00时起至3月22日24:00时止。
二、考试科目及大纲
考试共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2018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年版)命题。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6月2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0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4:00~16:00
6月3日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09:00~12:00
四、报考条件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的人员。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参见附件2。
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五、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均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119.62.114.115//)完成。主要步骤有:注册、申请报名、签订承诺书、考试资格审查、打印准考证。
(二)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报名流程见附件1。
(三)考生确认网上资格审查成功后,请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陆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要求参加考试。
(四)考生需对报名时填写上传的信息负责,报名期间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改,考试期间发现考生准考证上的信息与考生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的同音字、繁简字、异体字、身份证号数字不一致、照片模糊、照片不一致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应仔细阅读试卷卷本扉页和答题卡上的相关要求,不按相关要求及规定作答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碳素笔在答题纸指定区域内作答。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碳素笔,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七、相关要求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考试资格审查与执业注册挂钩管理。考试通过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与考试资格审查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范围及其他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对上报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及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三)资格审查实行承诺制。考生对所填写的报考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受聘单位、从业年限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填报信息错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试前,考生填报信息有误需修改的,由考生本人持书面修改申请(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签字、法人签字),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庞贝街12-3号申请修改。信息修改截止至2018年5月25日17:00。
(五)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31号)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详见附件3)
(六)考试成绩公布及证书办理等事宜,请考生关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的后续通知。
联系电话:0871—64163856,64321225、64109371(8017)。
附件:1.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考试报名流程
2.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3.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12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流程
1.考生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119.62.114.115/),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并登录系统;
2.考生阅读并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3.2018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及考试报名方式分为“新申请报名”和“续考报名”:
“新申请”适用于2017年未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或者2017年资格审查合格,但关键信息发生了变化的考生。考生填报基本信息并保存后,上传本人近期照片。
“续考”适用于2017年资格审查合格、关键信息未发生变化并至少通过一科的考生。如“续考”菜单提取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考生请点击“新申请”菜单进行填报,更正个人信息。
注:关键信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毕业学校(全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全称)、学历、企业名称(全称)。
4.申请表中考区选择说明:此处选择的考区就是考生实际进行考试的地区,请按照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具体的考点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统一进行安排,安排情况详见准考证;
5.考生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上报;
6.信息填报完成后保存上报,等待审查。审查通过即为报名成功,审查不通过,但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根据系统内的审查意见,携有关证明材料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西贡码头庞贝街12-3号进行政策咨询和现场复核;
7.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条件改革试点的省内高校,需签订参加试点承诺书,并统一负责符合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
8.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2018年5月28日09:00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http://119.62.114.115/),点击右侧栏“二级建造师考试准考证打印”窗口进入“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系统”,登录系统后打印准考证。
附件2
附件3
刑法修正案(九)及人社部第31号令的告知部分内容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请各位考诚信参考,远离违纪行为。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刑法九修正案部分内容: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