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行测考试大纲将常识判断部分由第一部分变为第五部分,放在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模块之后。常识模块由去年的开场到今年的压轴,显示出命题者的用心。对于同分数段的应试者而言,常识判断就是行测的官子之战,官子收得好不好,决定了考生能否从竞争激烈的公考中脱颖而出。
在最后十天左右的备考时间里,考生在复习常识模块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加强重点突破
(一)法律方面
法律方面,需加强对新法和近期修改的法律的关注。
在对行政法、宪法、民法、刑法这四大基础性的法律知识有所掌握之后,考生需重点关注:
1. 《刑法修正案(七)》
(1)索贿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情人等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公民信息罪(该罪涉及到“人肉搜索”问题,具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3)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4)偷税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但对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5)组织未成年人盗窃的犯罪(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不构成犯罪,但是组织未成年人盗窃,最高则可能判刑七年,对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没有年龄限制);
(6)扩大了内幕交易罪的行为范围(打击老鼠仓);
(7)洗钱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增加了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
2. 《食品安全法》
(1)各部门对食品监管应各司其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2)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民事赔偿;
(5)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活动。
(1)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2)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如月饼、粽子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等;
(3)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4. 《保险法》
(1)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严格限制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
(3)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限制保险人的免赔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如媒体报道)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政治方面
政治方面,要密切注意十七大、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中的热点,对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的成就和上海世博会等相关主题熟练掌握。
(三)经济方面
经济方面,需要结合我们提供的时事资料,加强对“十一五”规划、国际金融危机下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相关的经济政策(如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回调的贸易政策;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包括的行业有:钢铁、汽车、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造船、有色金属、石化、轻工业和物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4万亿政府刺激计划)等相关内容的掌握。
二、加强对解题技巧的训练和运用
重视题干中的语言重点和逻辑重点,重视对排除法的充分运用。事实上,许多常识判断题的答案就在题干里,如果能找到题眼,那么考生就能迅速排除干扰项。例如2008年国考的105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这道题目对非法律专业的同学来说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找到题眼,然后运用排除法即可解答。题干中的题眼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B有“刑事拘留”的字样。只要我们掌握基本的常识,明确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有质的不同,而其他三项均属于行政案件,就可以毫不费力的选出正确答案B。
需要说明的是,排除法的运用相当广泛和灵活,必须建立在前期的复习和多年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否则再简单的考题,也无计可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