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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读:食品安全
华图 2009-07-12 17:10:30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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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已迫在眉睫。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 新闻链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从2009年的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都分别承担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管责任。动员和部署系统内认真地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制度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当前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任务。

  □ 权威解读

  2009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介绍了贯彻执行情况,并回答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我国以前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法律实施后,各监管部门能否做到无缝衔接?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介绍说,1995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是对原来法律的完备。“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在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得以明确。”他说,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也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点,新的法律还吸收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并明确了生产经营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相协调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陈啸宏指出,多部门分段监管可以发挥各部门优势,但也容易出现部门职能重叠或空白的问题,为此,《食品安全法》专门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兼顾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还要求进一步统一标准,明确检测方法。为避免监管重复和空白,执法监督过程要求公开透明,并建立了问责制。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引起各方关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马爱国介绍说,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也是安全放心的。从农业部2008年的例行监测情况来看,蔬菜检测合格率达到96.3%,畜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98.6%,水产品的检测合格率达到了94.7%,均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

  马爱国说,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农业部门将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重要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进一步加强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生产者实施农业过程中的生产记录,从基地入手,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带动农户合理施肥用药,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四是加强体系建设,特别是抓住当前的大背景和有利时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六是推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地提升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也分别表示,将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生产加工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历史沿革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此处不妨一一梳理,管窥一部法律诞生过程。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

  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2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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