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0年7月17,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2010年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的抗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2010年8月1日,在陕西省横山县,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密函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份密函被指与陕西国土厅亦有关联。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对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法院独立、公正审判遭遇“行政门”。
【政策背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很明显,国土部门主持的协调会,根本无法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判决失效,而政府部门给人民法院发函干预,则是公然地违反宪法和法律。
【标准表述】
重要性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法治,首先是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深度剖析
一方面,行政权力抗拒司法,不是依法律知识而行,而是依现实而行,司法在现实中的处境与作用决定了行政权力选择何种方式。
另一方面,陕西国土厅抗拒司法判决,是民告官“执行难”这一层面问题的升级版。“民告官”可以难在执行环节上,也可以难在起诉、受理、能否胜诉等各个环节上。在这起事件中,法院体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明确作出了审判意见,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仅不愿受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这不仅导致目前行政诉讼中“民”一方胜诉率低,而且也导致了胜诉了也难获执行的尴尬处境。因此,不论是省一级的行政干预司法,还是市、县级别的,本质都是一样,法条与司法的实际作用并不完全对应,行政与司法都处在让人尴尬的位置。
对策措施
首先,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其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仅仅是抵制干预是不够的,法院可以抵制,而某些地方政府也可以继续干预。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必须在政治的高度作出安排,使之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个政治禁忌。
最后,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必须被履行,地方权力尊重司法独立是题中应有之意。把它贯彻到对地方权力的考核评价中去,并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