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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写作范文及评析
考试吧 2009-02-07 01:26:53 评论(0)条

  2006年山东省申论科目试题的第五题给出题目,要求写文章进行论证,这实际上是要求写一篇议论文。

  题目为:(五)请依据给定资料,以“证人保护亟须制度跟进”为题,写一篇不少于1200字的文章。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观点明确,论述虚实结合,有说服力,思路清晰。

  作答中要求有“数字对比”、“瞬间回眸”、“畅想未来”的字样,是写好这篇议论文的提示。

  第一个要求,不光是要有数字,而且这些数字还必须是能成对比的,现有答案仅有一面的数字,缺乏对立面的数字,构不成对比;

  第二个要求,瞬间回眸,从字义来理解,应是一个个事件的定格、回放,结合资料,应是回顾几个证人不肯作证、正义不得伸张的具体事例,用简要的语言表述出来,作为事实论据;

  第三个要求,应提出对未来情况的构想或预见,可在对策之后,按照逻辑原则和事物的发展规律,合理想象“制度跟进”之后,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加强,可能给社会风气、司法公正带来哪些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中公教育为考生提供的范文及评析:

  证人保护亟须制度跟进

  当前我国社会中见义勇为精神的缺失,在证人极少出庭履行作证义务这一点上表现得十分突出。据中央电视台有关调查统计,目前证人平均出庭率仅为10%,也就是说,多达90%的案件没有得到应有的证人支持。

  一方面,大多数人赞赏证人作证的行为,另一方面,许多人成为证人时却不肯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哈尔滨、沈阳等地发生的抢劫、汽车肇事等案件中,知情人和被救者迟迟不肯出面讲明真相,另一方面是李文娟、鲍宇、祁利刚等人,毅然挺身作证、举报违法行为,却承受了巨大压力,甚至失去了工作。事实说明,证人“是非在心口难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缺陷,证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利害的权衡,使证人在走进法庭前止步。证人不肯作证,不仅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公平正义和社会风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要纠正这一现象,促使更多证人承担作证义务,亟须完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要认真落实和完善现行法律中有关保护证人的规定,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有关部门执行。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制定证人保护的专门法律,强化证人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为实施证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要针对保护证人、家庭成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证人安全保护的范围、方法、实施机关、责任和责任追究;对证人因出庭作证引起的经济补偿问题,要充分重视、合理保障其需要,可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建立相应的制度。直接承担证人保护责任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证人保护制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实行《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为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建立和实行证人保护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这启示有关部门的证人保护工作,应变事后被动保护为事前预防保护,变单一防护为全面周到保护,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证人本人,还要保护其家庭成员;不仅要保护其人身安全,还要对其财产权、就业权、名誉权实施全方位保护。要严格为证人保密,严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满足证人多方面的需要,不仅要强调义务,推动证人作证,还要以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措施鼓励证人作证。

  同时也要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根据《全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制度规定,对积极履行作证义务、为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的证人,以及其他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大力宣传倡导其精神风尚;同时,采取实际措施,对见义勇为者的生活、工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给予切实保障,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孟子说:“闻一善言,见一善行,若决江河,沛然莫之能御也。”这就是道德模范对社会成员的巨大鼓舞和示范作用。这种鼓舞和示范作用能否发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和制度建设能否有效保护证人的权益。随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逐渐形成,法治的尊严得到维护,行义为善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公平正义必将成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柱。

  评析:本文共1212字。

  第一段,根据资料1提供的调查统计数据,进行“数字对比”——以10%出庭作证对90%不作证,90%系根据10%的给定条件引申得出,提出证人作证率低的问题。

  第二段,利用资料3、6、17提供的典型事例,联系鲍宇、祁利刚等资料中未直接记述但与证人保护问题性质相同的事例,展开“瞬间回眸”——以一笔点到的方式陈述作证与不作证的个案性事例,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为何证人作证率低”——归结到制度原因,由于保护不力,证人畏惧作证,已经作证或举报的证人遭受到巨大压力或打击报复,给其他证人造成了反面示范效应。进而根据资料7提供的观点——司法公正属于公平正义的一个方面,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论述证人不作证问题的危害性,对公平正义、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利影响。段末归结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即亟须完善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第三段,集中论述证人保护的制度措施。根据资料14、16、18提供的观点和事实,从完善立法和建立并实行工作制度两个层面,工作制度下又通过人身、财产、名誉、就业、经济补偿和预防性保护等多个具体方面,展开全面论述。

  第四段,以相对较少篇幅,集中论述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根据资料15、19、20,就表彰见义勇为、倡导精神风尚展开引申论述,把倡导见义勇为与鼓励证人作证结合起来,扣住论证主题。

  末段,引述孟子的名言,结合资料20,展开“畅想未来”——设想证人保护制度完善后的情况,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形成,最终论述到“公平正义成为和谐社会支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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