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的背景】
(1)2010年7月15日,从卫生部获悉,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单位联合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将依法给予处理。
(2)《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以及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3)《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还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5)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核心观点】
(1)药品集中采购,如果执行上存在偏差,可能异化为这样一种情况——药品集中演变成药品价格确定权的集中,使得药品价格,并没有变的越来越低。因此,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师认为,形成合力的集中采购的布局和竞争格局是非常必要的。集中采购它实际上是一个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服务不能变成一家独大,形成一种相互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垄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药品价格趋于一个更合理的水平。
(2)不过,也有很多医学界的学者们是公开反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某些学者的看法是,要求政府取消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同时取消医院药品加价率,让医院自己买药、自己定价,当然可以规定最高零售价。同时,所有连锁药店都给医保定点资格,让患者在医院、在药店都能报销。但出台监管规定:如果药店与患者联合套取医保资金,那么三年内,取消这家药店所有连锁门店的医疗定点资格。如果患者在药店买药也能报销,医院的药是维持不住高价的。
对于这个观点角度,戴斌老师认为需要辩证看,从目前的“操作可行性”上看,“药品集中采购”还是目前“现状”下比较能实施的方案,因为学者们提出的“价格完全放开”,完全“市场化”,这确实可以堵死“公权力”的“寻租”,但是也可能因为“公共性”的退出,使得市场出现更大的“无序性”。但是从未来的角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上述的“药品价格市场化”,在未来应该是一个大方向,但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情况下,可行性比较小。
(3)其实,换一个角度看,“药价监管”问题的另一个关键应该是“政企不分”。某种意义上看,“卫生局”早就应该退出“医院的行政管理”。公立医院院长任命不该由卫生局负责,因为在这个监管过程中,“卫生局”既是“家长”,又是“裁判”,“执法尺度”容易偏向“儿子”(公立医院)。而“卫生局”的定位应该是医疗服务市场的裁判。公立医院不归卫生局管,卫生局只监管整个医疗行业,不再负责院长任命等事项,打破“卫生局”与“公立医院”是一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