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法不择众。
在我国,法不责众的思想可谓由来已久,老祖宗素有扬德治而抑法治之好,就算万不得已施行法律之时,也必使之勿拂民心勿逆民意,简言之,法不责众。这大约应作为我中华能享“文明礼仪之邦”美称的一大凭证。世易时移,法不责众之辞似乎于今愈发现出“妙用”来了,多少大搞腐败之风大逞假冒伪劣之能者无不以之为壮胆丸和安慰剂,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无不深恶而痛绝之。
在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里,违法犯罪者毕竟是少数,法律恰好针对他们而言,因而从价值目标,即理想状态下的应然性上讲,法应责“寡”而不责“众”,但从现实意义上的实然性而言,当社会上盛行法不责众的思想和行为时,起码表明现实生活中违法者已为数不少,无疑应视之为全社会的“黄牌”,有相当的警示意味。
大量事实证明,一撮违法分子总喜欢打着公众的旗号大行非法勾当,并以法不责众为己开脱,这种人自称众,其实是“伪众”,“伪众”者寡,对他们必须高举法律的利剑,戳穿其“伪众”的假面具,使其孤家寡人不得人心的丑恶嘴脸昭然于公众眼前。
如果社会公众也有法不责众的意识,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法本身是否合法,法是“善法”或“恶法”?就普遍性而言,我国目前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大业的进一步深化而制定的,从总体上长远上看适应了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其合法性不容怀疑。
法是善法,而社会公众甚至执法部门仍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和行为,这就非常危险了,表明全社会存在的道德意识衰退,法律观念淡薄的严重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期,一定程度的社会紊乱现象在所难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各种违法坐视不顾,那样只会加剧社会混乱。
众和寡不能截然分开,二者是对立统一而又相互转化的。法不责众常常由法不责寡而致,违法者由寡至“众”(尽管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众)的事实本身就值得全社会尤其是政法机关深思和警省,若这时还有法不则众的糊涂观念,那将非常危险。
翻开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儒家道德至上,伦理治国的道德理想主义在一幕幕血雨腥风刀光剑影的历史剧中实在显得苍白无力,因而自古就有儒表法理的治国之策一说,更何况在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成为世界大潮流和我国发展大趋势的今天,我们不仅应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更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不则众可以休矣,法不则众必须休矣!
2、出警途中遇车祸紧急情况的处理;
3、求职意向以及面临的挑战